湖北日报讯(记者翟兴波、通讯员杨萍、许兰波)昨悉,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牵头印发了《湖北省流动低收入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移往后半段暂行办法》(以下全称《办法》),对流动低收入人员职工医保关系移往的适用范围、移往内容、移往程序和移往期间的待遇作出明确规定。该办法2015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。
《办法》规定,参与职工医保、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(州)流动低收入的在职人员,可以移往职工医保关系。参保人员只须移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。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账户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移往,也可以申请人提现,办理完了移往申请后就可以在转至地刷卡用于。
早已办理卸任申请人员仍然移往医保关系,可以到参保地办理卸任人员异地移往申请,才可构建异地居住于就诊。《办法》具体,在省内各地参与职工医保的缴付年限互相接纳、总计计算出来,但不反复计算出来。医保关系转至新的低收入地后,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,其在省内各地参与职工医保的总计缴付年限、在卸任地参与职工医保的实际缴付年限,超过卸任地缴付年限规定标准的,卸任后个人仍然交纳基本医保酬劳,按规定享用卸任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。并未超过规定年限标准的,可按卸任地规定大幅缴付至规定年限,也可以重复使用补缴至规定年限。
《办法》规定,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移往后半段时,原低收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用至缴付次月。在新的低收入地有接收单位的,从参保缴付的次月起享用待遇;无接收单位的,按当地规定享用医保待遇。我省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都成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,必须移往医保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必要到补足地、转至地的服务窗口按提醒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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